本版导读
一纸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相持不下终赖依法裁决
本报讯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朱继霖与陕西大合实业集团公司之间的争议,在经过长期的聚讼纷纭之后,最终由劳动仲裁部门依法予以裁决。
现年50岁的朱继霖与大合公司经平等协商于1995年11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坐班式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1996年1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仍旧互为履行义务,1998年2月18日,大合公司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朱继霖要求支付其1998年元月一个月零6天工资,另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元月份未报销和以前漏报销的车费。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元月份工资,但对朱的其他经济要求予以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继霖遂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被诉人大合公司支付其元月份工资2567.12元及经济补偿金941.78元,支付因解除合同而申诉人享有的两个月工资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0元;报销申诉人交通费899元,并承担此案的仲裁费。
而作为被诉人的大合公司则认定其与申诉人朱继霖签订的,后又延续执行到1998年2月的聘用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认为朱继霖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用律师资格证代替律师执业证骗取被诉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行为是种欺诈行为,而且违反了《律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因而合同无效,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在大量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莲湖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被诉人辩解申诉人以律师名义签订聘用合同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其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因为申诉人并未以律师的身份和名义与被诉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申诉人就作为被诉人的员工为被诉人工作,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至于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对申诉人提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其所提报销车费的要求,因无法证实确为外出办理事务时发生的费用,则予以驳回。
这起劳动争议于1998年6月12日正式开庭审理。依据《劳动法》24条、2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裁决被诉人支付所拖欠的申诉人一个月工资20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支付申诉人两个月经济补偿金4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000元。此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840元则由被诉人承担。
由于裁定结果合情合理,当事双方都表示认可、赞同,并已愉快实施,使这一争执不下的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实习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