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同一法规同样征缴两个单位两样态度
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国务院曾有过具体要求,《残疾人保障法》也对此有明文规定。《陕西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尽管法规政策明确“立”在那儿,但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个别单位仍将应履行的责任视作社会义务,且采取了消极态度。
1997年10月宝鸡市渭滨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要求宝鸡石油钢管厂缴纳其所拖欠的1996年和199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计16万元,厂方以经营情况等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区残联协同市残联的工作人员多次去该厂协商解决,但此事迄今仍悬置未决。据了解,钢管厂拒付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原因是与残联就伤残定级标准不一致。钢管厂方面是依据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标准来认定因工致残的,市区残联认为,认定因工致残,不能因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而应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制订的残疾人定级标准。市区残联认为钢管厂没有达到录用残疾人就业比例规定标准的事实是清楚的,因此应该依法缴纳已拖欠了两年的就业保障金。
无独有偶。在宝鸡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也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但结果却是令人欣慰的。1997年12月27日,渭滨区残联曾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事向宝鸡商场提出请求,但遭到对方的婉言拒绝。此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未果。宝鸡商场一直认为缴纳就业保障金属社会义务而非法律责任。无奈,渭滨区残联只得于1998年8月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面前,宝鸡商场很快意识到自身的失误,主动缴纳了就业保障金13.926万元。区残联随即向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为了表达歉意,宝鸡商场还出资在经二路建造了4个灯箱,用以宣传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关心残疾人事业,谋求人类共同幸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于法规规定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只要各单位本着关怀互爱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密切配合,各想办法,就能使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交纳这一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下去。 实习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