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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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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上差两字损失10万元“货”与“贷”只缺一点惹出大麻烦

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都离不了签一纸协议,或定一项合同来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往往有些人在签合同时,由于使用的文字表述不当,结果引来的纠纷,造成的损失让人有苦难言。

笔者所见、所闻的两件事例确令人反思。

事例一,去年年底,某装修公司(简称乙方)与一乡企(简称甲方)签定了一项装修办公楼的合同,总造价为121万元,合同工期为2个月(1998年12月3日———1999年2月3日),可问题就出在这合同工期上。原甲乙方议合同之时,双方约定,如延误工期每天要罚剩余工作量的1.2%,甲方负责起草合同,并打印成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结果甲方在打印合同时把“罚剩余工作量的1.2%“变成了”罚工作量的1.2%,”将其中的“剩余”二字漏掉(何故不得而知),乙方负责人签合同时也没有发现,这就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根”。该工程进入施工以后,止合同规定之日(1999年2月3日)乙方没有如期竣工,其中原因甲方增加了一些土建项目,影响了装修施工,按理工期应当顺延,加之又增加了4万多元的装修工作量(作为合同外签证)所以乙方延误工期至2月8日基本完工(但不全具备交验条件)就通知甲方10号可以验收,此时甲方负责人口头告知不验收了(因还有7天就是春节)工程等春节过后进行验收。这时的乙方呢,单方面认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了,于是等过了春节、元宵节以后才将不到一万元的剩余工作量全部扫尾,宣布工程完毕,通知甲方验收,此时距合同工期已过了一月有余。甲方负责人此时宣布乙方违约,要按合同执行罚款几十万元。乙方一听非常惊讶!待拿出合同文本细看,可不是吗!按121万元每天1.2%的罚、这简直是一个不敢想的数字。原先不是议定的罚剩余工量怎么成了……?甲方不管这些,反正有白纸黑字,一口咬定必须扣交罚款,否则将诉诸公堂。乙方此时一筹莫展,与甲方协商能否少罚点?甲方此时表态不得少于17万元,但这个数字乙方确实难以接受,这项工程不赚反而要赔钱,双方陷入了僵局。后来甲方又有了松动一点的表示,双方才又坐在了一起,最后议定:罚款7万元,签证的4万元不予承认支付。至此,两字之误,该装修公司付出了10多万元的代价。

事例二,某建材商与一钢厂签定了一份销售合同,定购钢材100吨,言明“货到付款”。钢厂按合同按时把价值300万元的钢材发运到建材商指定的地方,该厂销售人员及时向建材商催要货款,谁知建材商此时竟拿出合同指责供货方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上签定的是“贷到付款”,这就就意味着要等待建材商的贷款到位才能付款,何时到?还是个未知数。此时钢厂才知上当。将建材商告到法庭,法庭依法认为合同有效。此时钢厂才悔之当初为什么不看清是“货”还是“贷”, 把“贷”看到了“货”,似“货”不是“货”,贷到人家不认“货”,认“货”的拿不上钱,认“货”的耍了赖。这真是错一字差之千里,点划中毫厘之差也会铸成千古之错,被贻笑大方。

(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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