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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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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办法

“关停”企业职工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本报讯 针对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养老金发放这一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难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办法,即给付一次性安置费,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最近,南京市已率先开始实行这一办法。

这一政策规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领取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养老金。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数量,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上述所需费用,主要从资产变现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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