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怎么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仓库保管员,1998年5月的一天晚上值班时,发现一歹徒撬仓库门,我即上前制止被歹徒刺伤,住院三个多月才康复,医疗费由我们垫付。后找厂方报销,厂里说等破案后抓住凶手由凶手支付。凶手后来抓到了,但他没有一点经济赔偿能力。请问,我该怎么办?
兴平 张飞
张飞同志: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这类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在《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
《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工伤待遇,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则垫付了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应由你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你包括报销医疗费用在内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