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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今天开始实施。
国家计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市场物价总水平已连续20多个月负增长。他说,发布实施这一处罚规定,旨在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拉动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据了解,在价格法的基础上,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这位负责人说,这一规定还突出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责令公告查找。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