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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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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对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有说法厦门立法严防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镇江对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有说法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显性化工作的通知》,对下岗职工隐性就业后的基本生活费、劳动关系等问题作了规定。

从事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对月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又低于当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适当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缴纳;对月收入超过当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中心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进人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如实报告其隐性就业情况,对不如实报告的,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并建议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厦门立法严防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福建省厦门市政府发布第85号令,明确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按权限给予免除(解聘)其职务,或降职、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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