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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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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为事业性收费立下规矩

本报讯 日前,济南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试行办法》,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

试行办法规定:对擅自设立罚没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犯罚交分离规定自行设收设交的;无票据或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违规数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违规数额10万元至3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违规数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对收费罚没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入国库、隐瞒截留收入、将收入转入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对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分成或收入挂购等违规行为,该《办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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