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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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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无故拖欠工资?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企业不太景气,常常拖欠工资,最长拖欠时间为五个月。我们找厂长,答复是企业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延迟发工资是事出有因,而不属无故拖欠。请问,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安康程新文

程新文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无故拖欠”的涵义作出了解释。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要有限制。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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