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劣质煤油致人身伤害出售者依法赔偿损失
不久前,汉阴县法院对刘淅维、何雪雪等6起煤油烧伤案在漩涡镇就地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200多名群众在庭旁听,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漩涡镇劣质煤油燃爆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审理完毕。
去年5月以来,漩涡、凤江、上七塔岭等乡镇部分农民在使用漩涡镇农机站经销的煤油照明时,相继发生煤油爆炸,造成刘淅维、何雪雪等26人被煤油烧伤。事发后,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及时派员实地查处,对经销单位漩涡镇农机站进行罚款处罚。所剩煤油就地查封扣押,对大部分家庭作了调解处理。柯玉金、潘兴明、刘淅维、何雪雪因伤势严重等原因,未达成调解协议,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柯玉金诉被告个体户杨光富、第二被告农机站、第三人加油站承包人梁洪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原告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向法院提供证实煤油系伪劣产品的有效证据,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潘兴明诉被告个体户吴大荣,第二被告农机站、第三人加油站承包人林明清,原告陈慧慧及原告马正秀诉被告漩涡镇供销社门店承包人陈世平、第二被告农机站、第三人林明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并已实际履行。因原告行使了任意处分权,系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故三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庭予以驳回。
原告,12岁的女孩刘淅维,系在校学生。1998年5月28日晚在给蚕子上桑叶时,手提煤油灯突然爆炸,致其身体多处烧伤,伤情程度分别为五级和八级。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判决被告农机站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34032元,梁洪涛赔偿27218·4元,被告刘丰满赔偿6804·6元,共计赔偿原告68044·6元。
原告,3岁女孩何雪雪,于1998年农历6月6日在其舅舅家与表兄点灯准备做饭时,油灯突然爆炸,将原告烧伤致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经过庭审,判决被告农机站赔偿原告住院费等各项费用17140·5元,林明清赔偿13712·4元,被告翁子保赔偿3428·1元,共计34281元。
至此,因经营、批发、销售劣质煤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部分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一审审理终结。
(杨兆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