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伪造名优产品促销双倍赔偿
江星皮鞋厂本是一家街道小厂,设备简陋,技术落后,但却在先进企业与市场的夹缝中“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谈起这一点,厂长老赵颇为自得,自我吹嘘是一个金点子救活了一家厂子。而老赵所谓的金点子,竟是私自印制了一批打着“省优质产品”字样的标志,贴在了自己的产品上。一次,某大厂为职工办福利,从江星皮鞋厂订购一千双男女皮鞋,老赵又故伎重演,在每双鞋上都贴上了伪造的优质标志,把价格又提高了一截。可短短几个星期之后,购买皮鞋的大厂职工就纷纷反映,说所发的皮鞋质量太差,已经出现断底、脱胶、裂缝等诸多问题。厂负责人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星厂双倍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星皮鞋厂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手段欺骗、误导对方,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江星厂赔偿原告20万元。这样一项沉重的判决,对于江星厂而言,无异是灭顶之灾,自作聪明的老赵追悔莫及。
国家工商管理局制订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则将这种法律责任明确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江星皮鞋厂这一案例提醒广大的经营者,而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不想办法改进技术,提高质量,而是采取一些不能见光的违法手段,可能会取得一些短期效益,但最终得到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