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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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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大力度为国企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指出,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深挖国有企业中的“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对裁判不公的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导致枉法裁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及时提起抗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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