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处理决定不受法律保护
咸阳市女护士代明丽面对医院院方对自己作出的错误的处理决定,勇于对簿公堂,诉诸仲裁,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明丽是咸阳市渭城区口腔医院治牙室护士。1998年4月8日上午,她给一名姓王的患者治牙后,收了患者交的60元治疗费。当天下午一上班,代明丽即将所收的60元钱交到了医院收费室。而医院院方却据此认定代明丽私自收费,并于5月15日召开院委扩大会议,作出“关于代明丽同志私收费问题的处理决定”,对其“处以5倍罚款,停职3(个)月,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决定公布后,代明丽即停止上班。嗣后,她多次上访,并于1999年9月5日向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院方的处理决定,恢复名誉和工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医院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据此依法裁决:撤销被诉人于1998年5月15日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停职三个月的工资,并尽快安排申诉人工作。
本案中被诉人处理申诉人的依据是“口腔医院治理超标准收费和私收费责任书”的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不准私自收取患者费用,经发现将处以五倍罚款,并停职三个月,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如果第二次发现,医院将其除名。”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94]322号)中规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很明显,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处以5倍罚款,停职三(个)月,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决定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应予纠正。
(魏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