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竞争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违法
个体户王某在一小镇上开了一家家电店,生意很不错。然而好景不长,李某也在镇上开了家家电店,因货真价实,服务又好,王某的生意日渐冷淡。为把顾客再拉回来,王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可没过几天,物价部门就处以他13000元的罚款。
王某受到处罚,其法律依据何在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外,《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王某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物价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物价部门的处理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有以下原因:“(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经营者如果以低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该价格用高于自己的成本价格,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属于薄利多销。 (凌传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