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泾阳县华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尚海成连遭抢劫,却得不到查处。他在万般无奈之下向舆论求助——
两次遭遇抢劫谁来管?
泾阳县华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尚海成连遭两次抢劫,被抢走汽车、手机、BP机及有关票据。当时他就及时报了警,但公安机关却始终没有出警侦查。后来,他以县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事发至今已18个月。无人查处,目前,经理尚海成在万般无奈之中向本报痛诉苦楚。
他向记昔诉说了事情的前前后后。
1998年6月8日晚9时许,泾阳县光宇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武宇宁(县公安局一民警XXX之妻)带领9人以要货款为由持刀闯进华诚公司,抢走了他的手机和BP机。他当即打110报警,并向永乐派出所报警,可直等到天亮也未见一名警察到现场。
第二天上午,他又向县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局长答应下午派人处理。可就在他驾车返回永乐途中,又被武宇宁等9人拦截,抢走他的面包车及他和光宇公司业务往来的6张退货票据。并用匕首威逼,将他挟持到光宇公司,被非法拘禁5小时。他找借口脱身后,再次向公安局报案。可接待他的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竟说:“你这案子属经济纠纷,该找法院解决。”
尚海成说:1996年1月,他开始经销光宇公司的熏鸡、猪蹄。后因产品质量低劣引起客户不满,就不再经销其产品,并将未卖出的产品退给光宇公司,根本不欠光宇公司的货款。而后他自己成立华诚公司,自行生产这些产品。由此引起他们的嫉恨,一些地痞多次到他的公司骚扰威胁,让他早些关门……
就在他为案件查处问题四处奔波的时候,光宇公司却以欠货款为由将他公司告到泾阳县法院。庭审中,他以票据被抢,无法举证为由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可法庭置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事实于不顾,断然判决他败诉,限期归还光宇公司8万多元的欠款。他不服,又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6月,在未知法院再次审理,亦未接到判决书的情况下,他突然莫名其妙地接到泾阳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对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肆意侵害公民权利的做法,他十分气愤,立即去找法官论理,法官却含糊其词。
面对两次遭劫的事实,公安局熟视无睹,凶手逍遥法外,使他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去年12月,他又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追究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法院却以他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起诉。
为了对这起抢劫案,在定性上有一个统一认识,1998年11月13日,泾阳县政法委召开了政法联办会议。会议在听取了县公安局《关于尚海成反映武宇宁等人抢劫问题的调查情况》的汇报后,一致认为:“尚海成反映武宇宁等人的问题不构成抢劫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尚海成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此,对二次抢劫案公、检、法几家在政法委的主持下,达到了“空前”的统一。
一年多来,为了寻求法律的保护,他耗去了全部的精力,公司也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但他不相信在泾阳县“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持械抢劫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侵权行为”的定论会被国法所容,他坚信正义必定战邪恶。
尚海成遭遇抢劫,为什么得不到当地司法部门的查处呢?记者专程去当地采访了有关部门,得不到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该是谁的责任呢?如果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像尚海成一样的民营私营企业经营者,怎能安心和放手发展生产呢?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宫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