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01月21日
维权之页
03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企业宣布破产后,我作为留守人员在厂内护厂。请问,我能否享受失业救济?

渭南马波

马波同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8月6日[劳办发(1996)160号]复函意见: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款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劳动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交付。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