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此“借钱”“促销”不可取
据《工人日报》讯 扬州新世纪大酒店以促销为名变相克扣职工工资;徐州铜山化肥总厂二分厂则以增强企业凝聚力为名,向每个在职职工借款1000元至3000元不等,逾期不交者视同下岗处理,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扬州新世纪大酒店在近一年来每逢重大节日都会举办一些活动,并要求每个职工都推销活动的消费券,如销不掉就扣工资。去年中秋节就曾要求职工推销一份价值198元的消费券和5盒月饼,在前不久刚举行的迎新年狂欢活动中,新世纪大酒店又推出两种分别为199元普通券和388元的豪华券,要求酒店职工销售。为了不被扣工资,许多无法卖掉消费券的职工只好自己买下。徐州铜山化肥总厂二分厂向在职工职工借款1000元至3000元不等,如逾期不交者则视同下岗处理。
有关人士对此指出,《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故扬州新世纪酒店要求职工推销酒店消费券,如完不成就扣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而徐州铜山化肥总厂二分厂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应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借款,不借款就下岗处理的做法不妥。试问,企业向职工如此“借”钱,能“借”出企业的凝聚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