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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15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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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当施重典

翻开中国刑法史,从中不难看出,历代统治者皆奉行重典治吏的原则。早在秦朝就有“通一钱者,黥为城旦”之说;西汉惠帝、武帝时期,朝廷规定:官吏若贪赃受贿,则一律处死,并陈尸井市示众;北魏孝文帝规定:官吏“枉法十匹,罪之死刑”,甚至“受羊一只、酒一斛者”亦受大辟之刑;明朝朱元彰最恨贪官,他规定官吏贪污白银超过60两,除枭首示众外,还要剥下皮来,在皮中塞进稻草立于大堂公座之侧,以警示继任者。

当前,随着反腐败工作的逐步深入,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一些腐败分子被推上了被告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对一些腐败分子量刑时,却常施以缓刑,导致有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有的腐败分子时隔不久仍官复原职,有的腐败分子调动一下,仍异地为官。这样,非旦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打击力度,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甚至可能对某些腐败分子起到暗示和鼓励作用。就当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而言,已不是一些自查自纠、财产申报和签定廉政责任书等软性措施所能遏制住的了。

权钱交易和吏治腐败的现象尽管是少数,但它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影响恶劣,危害极大。正如江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决不是危言耸听。”看来,只有痛下决心,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对腐败分子施以重典,才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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