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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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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伤害案六年含冤泪

汉江钢铁厂原料车间生产小组长赵明海因工作被同车间工人殴打致残,至今行凶者逍遥法外。受害人和知情职工群众呼吁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尽快依法惩处凶手!

身为生产小组组长的赵明海6年前被同车间职工薛××纠集他人打伤致残。这起人身伤害案件虽已迁延多年,可迄今没有按司法程序得到应有的处理,以致于受害者诉讼无门,打人的凶手仍逍遥法外。日前,记者专程赴勉县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受害者赵明海是陕西汉江钢铁厂(以下简称汉钢厂)原料车间的一名生产小组组长。1993年11月6日上午,因同车间职工薛××不遵守生产纪律,赵明海在小组会上对其作出了停工检查的处理决定。薛××对此极为不满,意欲报复,于当日晚7时许纠集3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单身宿舍对赵明海进行殴打。赵因伤重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外力致脾脏破裂,并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

此事发生后的翌日,汉钢厂公安科即依法拘留了薛×X等人,勘验了现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1994年1月5日,汉中地区公安处对赵明海的伤情作出了刑事鉴定:赵明海系外力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并脾脏摘除,属重伤。

此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勉县公安局、勉县人民法院和勉县检察院先后报了案,汉钢厂公安科也将有关案卷移送县公安局,并先后3次补充了证据、证言材料。但时间已过去了6年之久,勉县公安局至今未予结案,致使这起伤害案件无法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无法依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讨还自己的公道。

据记者了解,薛××等人当初被勉县公安局予以拘审,期满后一一“取保候审”。1995年,汉钢厂对薛XX给予了留厂察看的行政处分。可就是这么一个显然对赵明海伤害一案负有刑事责任的薛××,却于1997年7月调往勉县工商局勉阳工商所,成了工商执法人员。部分知情职工对此深感困惑,反映强烈。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张晓安队长说,对赵明海伤害一案,由于时间长,实施殴打者目前多下落不明,一些相关事实无法核实,加之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责任不清,使得此案一直停留在刑事侦察阶段,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当记者询及缘何这起普通的人身伤害案多年难以结案时,张队长说他到刑警队任职不久,并未参与此案的侦察,因此不能作出应有的解释。最后,张队长表示:对这起伤害案件,受害人放不下,我们也放不下。公安部门将努力使此案尽快结案,好让受害人能够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依法讨还权益与公道。

看来,不论赵明海伤害一案久拖不决的“症结”何在,公安、司法机关都应对此事予以足够的重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尽快结案、审理,勿使触犯刑律者再逍遥法外,受害人再含冤抱屈。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本报记者辛国强焦晓宁

编后

继本报报道了陕棉九厂一生产班组长田成林因工作原因被他人殴打致残一事后,今日又刊发发生在汉江钢铁厂的这起人身伤害事件的报道,不禁发人深思。不难看出,这两起人身伤害事件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生产班组长因工作原因遭所在车间职工报复,被其或是指使他人或是纠集他人打成伤残;而且这两起人身伤害事件都由于司法程序上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与“漏洞”,使得行凶者受不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负屈衔冤,却无法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讨还公道。

无疑,不论从性质上或是情节上,行凶打人者的行为都是严重的、恶劣的,但为什么这样普通的人身伤害事件迟迟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我们在呼吁企业加强对职工思想教育、规范内部管理的同时,也呼吁公安、司法机关能对这类事件给予足够的重视,还法律以严肃与公正,还受害人权益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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