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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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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医疗期如何计算

百事通先生: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都有一定的医疗期。但对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不清楚,请给予解答。

乾县王伟

王伟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通知规定,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劳险发(1995)18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顺延后医疗期满仍未痊愈而终止劳动合同者,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应比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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