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助学贷款业务如何推广
人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电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为此,记者就助学贷款业务等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答:国家助学贷款现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
问: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包括哪些要素?
答:《若干意见》要求,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家庭地址;还本付息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以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其他条款。
问: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如何审批?
答: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表存入学生档案。
问: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如何确定?
答: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展期。
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自
问: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毕业等情况时,助学贷款如何管理?
答: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银行。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