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甭叫劳动竞赛变了味
如今不少职工对企业内开展的劳动竞赛不感兴趣,反映冷淡,原因圆然多样,但劳动竞赛变了味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笔者在企业中调查时发现,一些劳动竞赛变成了“加班”的代名词。如“保证交货期”加班、“开门红”加班、“双过半”加班、“大会战”加班、“保证计件定额”加班等等,均冠之为“劳动竞赛”。在“竞赛”的幌子下,工人们超负荷地工作。某厂一班组为完成“劳动竞赛”指标,全班职工每天加班近4个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竟达47个小时。还有一个班组加班后仍未完成下达的指标,结果不仅加班工资未拿到,月奖也被全部扣除。
劳动竞赛最基本的目的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其原则是“发扬先进、帮助后进、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而以上所得到的“劳动竞赛”不仅与劳动竞赛的目的、原则相悖,还严重违背了《劳动法》不得让工人随意加班加点的条文。
开展劳动竞赛是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我们应精心组织,广泛发动,通过开展竞赛严格质量,提高产量,扩大销售,促进效益。但对那些变了味的劳动竞赛,我们则应予以坚决抵制。变了味的“劳动竞赛”不是真正的劳动竞赛,而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恰恰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天职。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