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终止应获得经济补偿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8月合同期满,我不想再与企业续签合同。请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应否给予我经济补偿?
泾阳文波
文波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对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规定: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96]76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你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你所在企业应依据上述规定,并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发放生活补助费。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