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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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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官司引出一个新话题

跳槽者需缴还房改房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原职工徐正荣没有想到,他和原单位间的一场官司竟引发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和法律课题:职工跳槽后,在原单位购买并取得个人产权的房改房该不该上缴?

徐正荣于1993年进入该公司,1997年与公司签订了单位自管房租赁合约,合约中规定:凡在公司工作不足15年者,辞职时需交回已购公房,公司则将购房款退还给个人。徐正荣于次年参加单位的房改,并交纳了2万多元购房款。1999年,徐正荣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该公司予以批准,但要求其按合约于10天内交还所购住房。徐正荣拒绝缴房,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被判败诉。

在人才流动日益普遍的今天,这件案例自然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跳槽可以,福利房留下——这样的判决符合政策吗?

对此,权威部门的答案是:法院的判决完全恰当。江苏省房改办公室的两位负责人解释:按国家规定,货币化分房的年限为25年工龄。职工若要提前买房,单位可以把25年的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中五分之一是发给个人,其余则属于借支。职工若跳槽到国有企业,后者有责任替其偿还借支款;若跳槽到外企或从事自由职业,则由个人负责偿还。房改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让利于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种特殊买卖关系,单位与职工要事先达成协议。

有关人员同时也指出,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购买房改房时提出附加条款,职工便可自主处理所购房,即使跳槽也不必上缴给原单位。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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