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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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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四类人员不可裁减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近日,上海市出台《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企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实施经济性裁员:企业已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并在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等措施满半年后,仍然亏损且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的。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员范围。

但企业有四类人员是不可以被裁减的,他们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上海市还规定,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裁减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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