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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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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今天联合召开全国企业房改与住宅建设工作电话会议。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会议上说,我国将在坚持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采取因企制宜、方案自选、方式多样、民主决策的办法,稳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俞正声指出,在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有所不同。既可以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还可以对职工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原来一些已经把住房补贴理人工资的试点企业,可以在原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企业住房补贴水平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单位,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因素,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水平要根据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老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住房补贴可以有多种发放方式。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稳定的单位,可以参照目前大部分地区机关的方案,采取按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单位,可以根据补贴资金的多少和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职工购房时轮候领取的办法。还有一些企业已经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新建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要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做到“一步到位”。

俞正声说,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原则上应通过住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尚未停止单位建房的地区,企业可以根据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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