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发证又注销 催办无结果
蓝田一农民告倒县政府
本报讯 蓝田县农民孟正海因迟迟拿不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奈之下,以“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县法院,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原告孟正海胜诉。
1993年,蓝田县政府曾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了原告孟正海(系该县焦岱镇侯家煽村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1997年正月,原告在拆旧盖新时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蓝田县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曾先后两次对该纠纷作出处理决定。1998年9月16日,被告发文注销了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0月23日,原告孟正海向蓝田县土地管理局递交了重新确权发证申请书,被告于11月6日受理,但一直不给原告宅基地确权发证。在被告拖延,原告催办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蓝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职责,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其辩称不是“土地登记”的执法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按规定,被告应在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的30日内给予确权,被告未按此规定执行,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与他人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被告明知但未及时合法的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丧失了该项权利的决定权,故其辩解应暂缓登记理由不足,被告长期对原告与他人土地使用权纠纷未作最终处理,导致原告的申请在一年多时间无法实现,造成拖延的责任在被告,故应依法判令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据此,蓝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蓝田县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给孟正海宅基地确权发证;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280元,均由被告承担。 通讯员义民记者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