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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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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是1993年12月从部队退伍的战士,1994年4月份顶替我父亲的工作后,单位给我把军龄算上,但工资没有享受同工龄同工种现岗位的工资待遇?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西安田嵬

田嵬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994)10号文件规定:“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审查,凡符合安置工作条件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一次性安排工作……以保证退伍义务兵第一次就业。”该文又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在工资、住房等其他福利方面不得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

据此,你个人的情况若符合国家规定的安置条件,你所在单位应按上述规定解决你的工龄、工资、住房问题;你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置条件,国家则不负责安置。而你已“顶替”进厂,看来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的条件,所以单位只按“顶替”招工的政策办理,这也是符合规定的,你在工资待遇上和其他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差异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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