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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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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百事通先生:

我因一些问题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也已受理。有人建议我还应申请财产保全。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临潼马志强

马志强同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法院判决能够有效执行,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有关财物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的扩大和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医药费等。如果是确认或变更法律关系的诉讼,则不能也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2)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使判决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如当事人可能携款潜逃或变卖,隐匿争议的财物等。

(3)提起财产保全一般是在诉讼开始后,法院判决前。

(4)申请财产保全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且申请财产保全的价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请求的金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请求保全的理由,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应认真审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有权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但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若最后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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