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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4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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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大街上放炮惹大祸

一炮“炸飞”7万元

本报讯 孩子街道燃炮将行人左眼炸伤致残,结果赔给受害者6万多元,家长悔不该放松对孩子的管教。这是镇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农历正月14日晚7时许,15岁的江某在镇安县城建局门口燃放冲天炮,不料将正在行走的永乐镇青槐村小学教师吴常琴的左眼炸伤。吴常琴的眼伤经镇安、西安几家医院多方医治,仍未治愈,只好将眼球摘除。深受伤害的吴常琴遂将江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常琴在无错的情况下,被被告燃放的冲天炮炸伤左眼,致使失明,丧失功能,给容貌造成很大影响,且难以从事教学工作,带来终生精神痛苦和诸多生活不便。因被告实施侵权时,未到法律上的责任年龄,又属过失,其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可适当减轻。遂判决被告监护人赔偿原告吴常琴医疗、护理等费用44757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5290元,合计7万多元。

(吕晶 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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