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电视信号也有“法”擅自截传要受罚
个体户廖某想不到私自截传电视信号也违法,他对县广播电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公正宣判下,这位“法盲”老哥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1999年8月5日,江西省定南县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线路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廖某在其自家经营的丽云旅社的两户有线电视插孔另外接出八条支线分布于八个客房。定南县广播电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擅自截传广播电视信号。经过听证程序后,该局于1999年10月9日作出定广罚字(9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吊销廖某的有线电视用户许可证;2、罚款2400元;3、补缴擅自截传、安装用户的安装费。廖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定南县法院。定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未经定南县广播电视局的批准,从原批准安装的两户有线电视插孔中擅自接线,分别在其经营的丽云旅社八个房间安装八户有线电视插孔的行为,属于擅自截传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定南县广播电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判决予以维持。一审宣判后,廖某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赣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国务院1997年颁布施行的《广插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廖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是必然的。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