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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0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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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位有20年工龄的老工人,1999年3月单位通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不给我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我多次找领导,找主管上级,找工会组织解决问题,均无结果。后找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们说我超过了法定仲裁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我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咸阳黄晖

黄晖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于未经实质性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定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实质性审理。但是作为民事案件,仍然受法定诉讼时效的制约。如若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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