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下岗不能称“待岗”
目前,为数不少的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时,换了一种提法,名称不叫“下岗”了,叫“待岗”。
“下岗”与“待岗”,虽只一字之差,但却有实质性不同。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委的规定,职工下岗必须履行一整套完整的程序:包括事先提交工会和职代会审议;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认定。
而部分企业只将一个“下”字改为“待”字,国家规定的程序就不必履行了。因为你那套是规定“下岗”职工的,而我这里是叫职工“待岗”,当然就不适用“下岗”的规定了。
按规定,下岗职工能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国家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还要代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生活保险费;免费或优惠享受职业培训,及时得到就业指导;如从事个体工商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等等。而“待岗”职工因为没有下岗证,国家的优惠政策便与他们无缘了。“待岗”时间长短,“待岗”期间工资发放多少,这是企业的“自主权”,只能听任于企业的赏赐了。
把“下岗”改称“待岗”,企业既省去了必须履行的程序,又逃避了对职工应承担的义务。这样做,危害甚多:一是“待岗”不在“下岗”之列,各级领导得不到下岗职工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字,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政策的制定。二是“待岗”职工没有部门管理,生活上又没有保障,容易成为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待岗”职工享受不了“下岗”职工应该享受的政策和待遇,直接侵犯了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愚所知,有些“待岗”职工比“下岗”职工生活更加艰难。有的一“待”就是几年,有的连每月120元的下岗基本生活费都享受不了。这一情况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唣重视。
宗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