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不得滥用优惠价名称
本报讯 近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凡未经物价部门审核定价的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的名称;未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冠以成本价房、微利房、平价房、优惠价房等带有价格优惠性的名称,以免误导欺骗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经合同约定,开发经营者不得以市场价格上涨或建设成本增加为由,擅自提高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者未经购房者同意,在合同约定外擅自提高装修建造标准,由增加设备设施而相应提高的费用,购房者有权拒绝支付。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当合同约定价格高于政府规定价格时,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但合同约定价格低于政府规定价格的,则执行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
这个《规定》还要求商品房销售不得以短少面积而变相涨价,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它房地产价格政策的,将由物价部门予以纠正,并依照《价格法》及有关价格管理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