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2.8万的裁决27万的判决如此悬殊裁判究竟何来
据《人民法院报》一位打工者工伤致残,劳动仲裁委为其裁决的补偿金为2.8万元,而法院的判决却是27万元,如此悬殊的差异究竟从何而来?这起案例在法律意义上昭示:工伤补偿,不该有双重标准。
1996年,22岁的张启辉从重庆来到上海,如愿以偿进入上海洛特斯兰印务有限公司,成了一名印刷工。
1997年9月2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惨祸降临到张启辉身上。上班时,他的双手被扎进了机器滚筒内,失去了左上肢和右手的第二至第五根手指。经闸北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启辉为三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
“洛特斯兰”为他支付了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后,于1998年5月开始停发劳务报酬。
张启辉只好申诉于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后的医疗、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同年8月,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洛特斯兰”支付张启辉一次性伤残补偿金2.8万元。
但张启辉事后得知,这份仲裁书的依据是《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他是上海劳动者,那么他获得的补偿金将远远不止这个数。
1998年9月,张启辉一纸诉状将“洛特斯兰”告到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足趾移植手术费2万元,并承担假肢费24万元。
1999年8月,闸北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洛特斯兰”应支付张启辉足趾移植费2万元,安装假肢费22万余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2.8万元。
闸北法院的判决,使张启辉获得总计27万余元的工伤赔偿,而其法律依据之一,是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洛特斯兰”由于经营困难而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闸北法院执行庭依法查封了“洛特斯兰”进口印刷机一台,以确保张启辉能及时得到工伤赔偿,从而使外来打工者的权益在法律公正的原则下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