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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0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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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系列报道

拨缴工会经费:法律规定的义务

前不久,到关中某县采访,发现堂堂的一个大县的总工会机关竟蜗居在几间黑暗的小屋内,图书、娱乐器材由于缺少场地,只能成捆成摞地放在地上,发出浓重的霉味。面对记者的询问,工会主席却连吐苦水说,由于基层工会经费大量拖欠,现在不要讲活动难以开展,县总干部连去年国家统调的工资迄今都无法落实,几个退休同志的药费条子在口袋中都装了好几年了……

上述例子确属极端,但不容讳言工会经费拖欠已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严重制约和危及到整个工会事业的发展,在局部地方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特别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工作职责。工会经费主要是国家通过减少所得税和投资收益而形成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也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体现,这和向国家纳税是一个道理。

然而在现实中拖欠和截留工会经费问题并不鲜见。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借口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近几年,由于市场转轨,许多企业特别是县属工商企业经营不佳,但企业以此为由工会经费便自然被忽视;

二、行政性事业单位有意拖欠。由于陕西是个农业大省,行政、事业性系统人员开支占到县财政很大份额。特别在一些县乡中,教师会员往往占到县工会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县级财政本来紧张,不少领导为保工资往往绞尽脑汁,把工会经费视为软任务,抱着。能欠则欠的态度;上述关中某县总每年工会经费收入不到十万元,仅教育系统工会经费就拖欠累计达数十万元。

三、有的新型经济组织有钱不交。这几年,随着新建企业建会,成为工会经费的新来源。但在一些私企、民营企业中,不少老板法律意识差,甚至个别企业深受三害之苦,错误地将工会经费当作乱收费加以抵制;某些当地领导站在“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听之任之,致使国家法律变为一纸空文。

尽管情况各异,记者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这些单位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拨缴工会经费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特别在一些农业县和新型所有制企业,他们心中对工会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到位,特别在一些政府领导层中,囿于长期农村工作实际,缺少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思想的意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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