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与现实系列报道
别忘了老职工退休权利
为确保老年工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国务院于1979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应该退休;工人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此规定为企业职工退休提供了政策依据,使企业劳动力得到更新,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企业的改制,退休人员养老金向社会统筹过渡时期,少数企业出现了工人到达退休年龄办不了退休手续的现象,致使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反而失去了生活来源。
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制定的“土”政策与国家法规相悖,使退休职工权益落空。西安市新城区新城金属材料加工厂被铜川市一公司兼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职工退休时按国家退休办法执行。可是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后,厂方却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就让他们离开工作岗位。职工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厂方答曰:你们是集体工,按公司规定集体工退休后发够一年生活费就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办理退休手续。
一企业长期拖欠养老保险金,使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资金缺口增大,基金支付能力下降,不得不对欠费企业亮“红灯”,停办退休手续。本报曾报道的蒲城县罕井大庆路商场,因欠缴养老保险基金,已到达退休年龄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企业让职工自己想办法缴纳企业及个人应承担的养老统筹。由于商场长期放假,职工无收入,筹不到这笔钱,“养老”成了大问题,即将退休的职工也是忧心忡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企业上报的退休手续久久得不到批复。以西安某厂为例,该厂1998年6月30日至今有200余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手续迟迟得不到审批,厂里每月要替社保机构代支12万余元,一年下来企业不堪重负。像这个厂还有能力代发,而在一些效益不佳的企业就无力代发,致使退休职工养老金在退休手续没审批前出现了“空档”,退了休反而没了生活保障。
老年职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他们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仅会对老年职工正常生活带来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规,及时为老年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妥善安置他们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工人队伍新陈代谢的需要。
■本报记者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