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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04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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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害人害己

一位在公安部门工作的朋友给我讲了这么一件事:某村一40多岁的中年男子奸淫了一名12岁的幼女。当幼女的父母要去告发时,同村一村民前来“调解”。幼女的父母想,事情已经发生了,“私了”不仅能保住女儿的名声,还可得到3000元钱的“赔偿费”,于是也就“私了”了。由于未受到惩处,这位中年男子愈加胆大妄为,不仅又多次奸淫这名幼女,而且把魔爪伸向了另外几名幼女,就连那位搞“私了”调解的村民的9岁女儿也未能“幸免”!

事实证明, “私了”确实害莫大焉。一是会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及时打击,犯罪分子会逍遥法外;二是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犯罪,失掉了及时获取罪证的机会,会给今后的侦察带来困难;三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他们还可能对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和威胁,还可能诱发新的犯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私了”是一种非法交易。因为犯罪行为从表面看侵害的是某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实质上危害的是整个社会,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私了”,实际上是对犯罪分子的妥协,由此不仅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会影响正气上升,挫伤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所以“私了”的做法应坚决摒弃之。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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