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见死不救”也是犯罪
报载,四川省合江县“6.22”特大翻船事故中,个体船主刘绍友从出事地点经过,面对在江水中挣扎的求生者,他竟见死不救,驾船逃离,被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河南省项城市一农民张学勤开车送一醉汉回家途中,醉汉陈铁从车摔了下来,伤势严重,张再三央求开着警车路过此地的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送医院抢救却遭拒绝,致陈未及时抢救而死亡。赵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见死不救”被判刑,真是一大新闻,引起了群众和舆论的关注。过去在一些地方发生的见死不救之类的事,只能在“道德法庭”上“审判”一下,也就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曝光,谴责谴责就算结束了,法律无可奈何。
“见死不救”说它是一种犯罪,并非过论。象赵绍光这样的副所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是天职,应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去抢救,但他却视人命如儿戏,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玩忽职守,依法给他治罪,是罪有应得。
“见死不救”有悖于道德和应尽的义务。从情理上讲,人与人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生命高于一切,人命关天,那种只顾个人,不管他人的行为,不仅从道义上不容,也违背了人伦天理。
“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为了抢救他人,甚至献出宝贵生命“救死扶伤”的高贵品质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值得人们深思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在自己的言行中,树立“见死不救”是犯罪的观念。只有这样,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将会大大推进一步,社会风气也将随之改变。 (张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