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09月04日
维权之页
03

上海为“试用期”立规矩

据新华社 试图借“试用期”为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业主,今后将没有空子可钻。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用工单位试用劳动力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通知》,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必备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一期限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超出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那部分试用期,也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