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十载未获分文补偿依法上仲裁终于讨到公道
今年41岁的张建华失去右臂已经21年了。21年来,他应该享受的伤残补偿分文不但没有拿到,其所在的企业还从1998年9月起停发了他的工资。无奈,张建华于近日走进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咸阳华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其工伤待遇。
张建华是原咸阳日用五金厂职工(该厂1998年元月企业改制后称咸阳华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79年11月27日晚11时许,其在上班时不慎被冲床上的齿轮夹伤右臂,当时经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后转至西安西京医院做了右臂肘上截肢手术。
张建华出院后,尽管缺少了一只胳膊,可他仍然坚持在厂里上班,厂里也照顾他,让他干门卫或者是夜间巡逻,一直干到1989年底。1990年以后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他不再在厂里上班了。1994年9月,经咸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建华被定为伤残三级,部分护理依赖。1998年元月,企业改制成了华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起初厂子还按月给他发着工资,9月份以后,厂子就不再给他发工资了,理由是厂子效益不好,许多没上班的职工都没发工资,你也一样。从此,张建华的生活没了着落。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8年9月至2000年9月的工资、护理费等项费用共计10919.5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8年9月至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及护理费7187.20元,于2000年9月底前由被诉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2000年元月至9月的工资和护理费3732.30元,由被诉人逐月给申诉人补发。二、由被诉人从2000年10月起按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