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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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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真正的“职工董事”

近日,江苏盐城市制定的《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职工董事和监事每年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答复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由职工代表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议。笔者认为,实行职工董事、监事述职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确保企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职工董事、监事,是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来的,在参与企业决策以及监督时,理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联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董事、监事在其位不谋其政,缺少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却很少提出什么建议和意见。有的即使是提了建议,也是敷衍了事。应该说,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有效监督。

实行职工董事、监事述职制度,就是要求职工董事、监事直接面对职工代表,回答自己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不足,今后如何改进等等。这种把职工董事、监事直接置于职工代表监督之下的做法,无疑会促进职工董事、监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何应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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