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酒家所为,是否侵权
——版被权部门剖析有据
本报讯 雕塑家的作品被用于商家的产品标识,自然据理力争。而作为“陕霸”酒的西安微得利营销总部对此也有自己看似合理的辩白。
负责销售的刘经理告诉记者,《千古雄风》和《丝绸之路》两组作品都是受政府委托而创作的,属于城市公共财产,不再是个人所有,用在白酒包装设计上,不构成侵权。况且,陈云岗创作在先,而登记著作权却是4年之后,现在闹事,有何证据?
到底谁是谁非?是否构成侵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11月10日下午来到陕西省版权局。版权处赵处长分析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的作品一问世,不管是否向版权局登记,所有权都归本人所有,一直到死后50年,这种权利才终止。在此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都视为侵权,不但要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联系此事件,赵处长认为,陈云岗和马改户两位教授均是当初受政府委托制作雕塑,双方之间在委托合同中并未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约定。所以,尽管其已成为公共设施,供人观览,但所有权仍由两位雕塑家享有。即使是咸阳市政府,也无权将陈云岗的作品用于别处,必须事先经本人允许才行。“陕霸”酒的行为很显然已构成侵权事实,凡涉及此事的侵权单位,都要为之负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