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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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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发生争议,单位能扣发职工的退休金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所职工大学的退休教师。在与原妻协议离婚后,因对原住房的居住权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以私占公房为由扣发了我两年来的全部退休金。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西安胡志勇

胡志勇同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12号)中规定:“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因此,首先,你因住房问题与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其次,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单位扣发职工全部退休金显然是错误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以后,企业应每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退休金。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扣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否则,既侵犯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有关保护退休职工权益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金引发的争议,可以比照劳动争议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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