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官放走“保全车” 原告赢场“空欢喜” 原告要求赔偿
法院说:“研究研究”再说
一审官司打赢胜诉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1996年9月10日,陕西省汉中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明,通过本市城固县劳动就业局干部李纪明,以城固建筑公司建材供应站名义,向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贷款5万元,转借给朱荣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为此签了一份《抵押担保书》:以该公司一辆牌号为陕F02141的红色桑塔纳小汽车为还款担保;抵押期间,小汽车仍由朱荣明使用保管,但不允许变卖和做再次抵押。
1997年9月12日,借款期限到了,朱荣明避而不见。李纪明便于9月16日起诉到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朱荣明的陕F02141桑塔纳汽车扣押,进行诉讼保全。为此李纪明又交了800元诉讼保全费,提供了10万元财产作担保。1997年9月17日,汉台区法院下达了裁定书,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扣押保全,同时通知公安局车管所冻结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1997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时,汉中市国税局一个干部说,朱荣明已把汽车转卖给他,他已付了大部分款,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汽车被法院扣押。
1997年12月10日,李纪明又到汉台区法院询问开庭时间,办案法官拿出署名日期为1997年11月18日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李纪明胜诉。此时,他得知桑塔纳车早就被法院解除扣押,交给了汉中市国税局那名干部。办案法官薛某解释说,放车是院领导定的。
李纪明到车管部门调查时发现,法院解除了给车管部门的冻结手续,致使拿到车的人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又把车转卖到外地。这时,法官告诉他,法院已经依据同一裁定,查封了朱荣明承包的歌舞厅和餐厅,价值几十万,并保证把朱荣明欠的钱给追回来。
15天后,李纪明申请强制执行。拖到1998年6月1日,该院执行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尔后,打开法院查封的歌舞厅和餐厅,空空如也。李纪明被告知,朱荣明隐瞒了把歌厅和餐厅早已转卖给他人的事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中院撤销“决定书”汉台法院“不确认”李纪明认为,他诉讼标的落空是因为汉台区法院违法解除诉讼保全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9月,李纪明正式向汉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998年11月4日汉台区法院下达了决定说:朱荣明已把汽车转卖给第三人,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应视为买卖关系已经依法成立,陕F02141桑塔纳小轿车非本案的特定扣押物,该案只是将小轿车更换为客房部和歌舞厅的财产,实际上并未解除保全措施,做法也无不妥之处,决定“不予赔偿”。
李纪明不服,上诉到汉中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该院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1999年6月2日,汉台区法院又作出了对李纪明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通知称:本案实际上是被告无财产可供保全和暂时无法执行。故李纪明主张法院违法解除保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李纪明按程序又向汉中市中级法院提出了赔偿申请。此时,该院主要领导人退休,更换了新院长,该法院对李纪明的申请写一便函,以汉台区法院未作出确认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为由,答复不予受理。
这时,汉台区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办案法官薛某有违纪行为,并接受当事人吃请和馈赠,决定给予薛某行政警告处分。而对李纪明申请的赔偿一案只字不提。
告审庭准备立案研究室要“研究”
1999年7月中旬,李纪明来到西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申诉。赔偿办的领导和法官及时与该院告审庭联系,告审庭孟庆林副庭长1999年7月15日在李纪明申诉材料上批示,要民事立案室立案审查。立案室一位法官认真审查了申诉材料,要李纪明回去等候消息。
此时,汉中市中级法院向省高院研究室发函“内部请示车辆买卖关系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汉台区法院更换保全扣押物是否违法?”为此,省高院研究室姓秦的副主任两次专程到汉中作了调查。半年之后,李纪明再次去西安催问研究情况,秦副主任告知李纪明,经过省高院审委会研究,此案已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再说。
最高院答复应继续陕西高院仍“等待”
2000年8月15日,李纪明来到北京,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位同志接待了李纪明,并告诉他“陕西省高院是有一个请示报告,但请示的是车辆买卖关系产权转移的界定问题,而你反映的是违法解除保全而引起的赔偿问题,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下级法院负责。”
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一位法官接待他时说:“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你应该继续找陕西省高院,请他们按法律程序办,我们将你的材料转给陕西省高院赔偿办,你可和他们联系。”如不能解决,还可找各级人大。现在法律规定就是要先予确认,才能赔偿。所以,要想获得赔偿,就首先要确认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记者问这位法官:“如果要违法单位确认自己违法不是很困难吗?”他回答:“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还有人大可以监督嘛!”
李纪明匆匆返回了老家,给省高院研究室打电话,报告赴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的口头答复。然而,研究室仍然说,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时候批复下来,什么时候再继续“研究”……
■工人日报记者 丁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