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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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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机床公司试行年薪制

本报讯 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对分厂经营者加强考核,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汉江机床有限公司决定在2001年对分厂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分厂有机床厂、精机厂、丝杠导轨厂、齿轮厂、工艺装备厂、电控厂和设备厂,年薪制的考核基数为分厂2000年实际完成销售收入数,完不成考核基数,按照低于基数的比例扣发经营者本人的标准工资;完成考核基数,发给经营者本人标准工资;超基数10%以上,发给经营者所在部门人均年工资的2倍;超基数18%以上,发给经营者所在部门人均年工资的3倍;完成分厂销售收入和利润指标,发给经营者所在部门人均年工资的4倍;提前一个月完成今年销售收入指标(剩余月份完成月收入指标),发给经营者所在部门人均年工资的5倍,但比去年完成数增幅不低于15%;提前两个月完成今年销售收入指标(剩余月份完成月收入指标),发给经营者所在部门人均年工资的6倍。

(唐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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