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把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编辑同志: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因女职工怀孕生孩子被辞退,使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某文管所女职工高××和单位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因怀孕生孩子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她拿着有关文件经过几个月的奔波,单位虽然答应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工作岗位;某大学储蓄所职工胡××,1995年受聘到该所,业务能力强,所里要减员,领导考虑要留她,但后来因为她身怀有孕就被辞掉,给经济补偿1200元;某民营企业在内部调整时一名女职工因怀孕要被辞退。
在妇女节到来之际,我们再次呼吁,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有关妇女“三期”规定,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女职工要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要学法知法,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向有关方面反映,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劳动、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维护女职工“三期”的权益真正落在实处。
■刘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