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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2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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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交警支队回复本报——

依法执罚违章 完全合理合法

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看到本报2001年3月6日第三版刊登维权热线来电《铜川交警检查车辆竟然“审讯”作笔录》一文后,支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支队法制科对此事进行调查,并派人将答复送至本报,讲述了事情发生经过:

2001年2月1日19时许,陕西汽车齿轮总厂驾驶员罗甲兴、李黑良分别驾驶陕C-05922、陕C-05834号液化气专用车由宝鸡到黄陵,途径铜川市印台区金锁镇马莲滩时,被值勤交警拦下,例行检查时发现罗甲兴、李黑良二人“记分卡”过期,根据二人的违章行为,应按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值勤交警即口头传唤二人到铜川市交警二大队马莲滩执罚室接受处理,执罚室民警王小东、蔺胜利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分别对罗甲兴、李黑良的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询问了当事人罗甲兴、李黑良,并制作了交通违章询问笔录,罗、李二人均承认自己的“记分卡”过期(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并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经调查询问确认了罗、李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罗、李二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制作了第4398、4399号《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1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罗甲兴、李黑良.在《交通违章处罚宣布记录》中,告知罗、李二位当事人,如对该处罚不服,可在宣布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罗、李二人缴纳罚款后,即驾车离去。

交警二大队认为,马莲滩执罚室对罗甲兴、李黑良的记分卡过期的交通违章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适用法规条文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铜川交警支队说,他们并欢迎新闻界朋友今后对其执法工作继续进行监督。

值班编辑:由于本部编辑人员工作疏忽,未经核实便下断语,给铜川市交警二大队造成负面影响,现特致以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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