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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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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未兑现理应返还信誉金

企业承诺未兑现,理应返还信誉金。近日,西安新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信誉款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1999年4月12日,原告省建八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迪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原告参与被告承接的西安市新城区高新开发区二期工程的招标,原告向被告支付参予招标信誉金1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在支付信誉金6个月内如中标即可进入工程,若不中标,在开标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已交付的信誉金。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信誉金1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协议签订后,由于有关行政部门未能解决土地征用、拆迁等问题,被告至今也无法实施工程的招标行为。原告以协议签订一年半(超过六个月),被告没有实施招标行为,要求返还信誉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实施约定行为,虽非自身过错所致,但仍应按约定执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原告信誉款。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被支持。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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