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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4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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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盖一枚邮戳惹出一场官司

职员李纪平不慎摔伤后,持一张带有保险性质的名信片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由于这张名信片上少盖了一枚投递邮戳,围绕该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她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2000年2月20日,居住在成都347信箱3分箱的刘艳通过成都市五洲邮电支局寄给居住在同辖区内345信箱11分箱的李纪平一张千禧卡明信片。该明信片上载明的“千禧卡人身保险办法”规定:“一、本保险被保险人为实寄明信片收件人。二、保险金额每张卡人民币2000元。三、保险期为一年,以收件地邮戳日的次日零时为生效时。”刘艳寄出名信片的当天,李纪平就收到了这张明信片。同年4月23日,李纪平因拾物时从高处跌下摔伤,造成腰部粉碎性骨折,脐下完全瘫痪。痛苦中的李纪平想起了那张明信片,遂委托其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元市市中区支公司立即派人对李纪平的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这时,保险公司发现该明信片上只加盖了盖销日戳,没有加盖投递日戳。保险公司认为明信片上明确载明“以收件地邮戳日的次日零时为生效时”,但李纪平所持明信片上只有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没有收件地邮戳,遂以该卡承诺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李纪平向法庭递交诉状,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她保险金2000元和为索要此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差旅补贴等以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出了追加成都市五洲邮电局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认为正常情况下,邮局应在邮件上加盖两枚邮戳,但李纪平所持名信片上却只有一枚邮戳,要求邮局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上)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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